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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9年05月24日 17:24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必须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套,统筹安排,

减少重复购置,提倡专管共用,为国家减少投资,凡工作量不大,不购置也可的一般不得购买或缓

购。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

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

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购置

  第四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向实验室设备处领取并填写《南开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经

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实验室设备处。由实验室设备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执行。

  2、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1)申购(或自制)单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要有专家的论证意见,院一级领导审

批。

  (2)申购(或自制)单价在二十(含)——四十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院一级组织专家召开

论证会,专家不少于三人。

  (3)申购(或自制)单价在四十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仪器设备,由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

人员召开论证会,论证人数不少于五人。

  3、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购置理由(包括必要性及工作量、本校及申请购置单位同类设备现有台数及使用率)。

  (2)经费的落实情况。包括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买后每年所需的运

行维修费等。

  (3)投资效益的预测以及校内外共用方案。

  (4)选型的论证。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科学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

的合理性。

  (5)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6)各类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

  4、若所购仪器设备属“社控”商品,应先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再办理“社控”审批手

续。

  第五条 自行试制的贵重仪器设备,除了要与新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一样履行正常的申报审批手续

外,还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试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第三章 验收和索赔

  第六条 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的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必须定期完成,

做到不误索赔期。为此,各学院、系和实验室应做好如下工作:

  1、到货前建立由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实验室技术人员组成的,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实验室设

备处参加的验收调试安装小组。

  2、验收调试安装小组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完成基建和改建工程及机房各种辅助设备的安

装,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试样,制订验收方案,阅读消化生产厂提供的资料,拟定试验课题等。

  3、到货后验收小组应按照合同尽快组织验收。检验包装是否完好,实物表面有无残损锈蚀等。根

据合同和装箱清单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

  4、安装调试中要做好质量检查,必须按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程序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指

标,验收要做好记录,检验结果要有书面验收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和图表等。

  第七条 验收、安装调试中,凡数量、型号、规格、性能均符合合同规定时,可认为验收合格。如

发现附件及配件缺少,型号规格不符,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时,则认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

使用单位应在索赔终止日前20天,会同实验室设备处和商检部门核准,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安装验收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及时填写《南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详细记

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并附

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将填好的验收单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

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以及仪器的安装、操作说明、维修手册等)交实验室设备处

归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设备处共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每台贵重仪器设备

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必须定室定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人员要事先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九条 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根据需要应配备高、中、低层次的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应做好对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仪器说明书、定货卡片和原始单据、可行性报告、验收、调试记录、来往函件

及有关生产厂家的情况等。)

  2、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3、仪器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内容概要、使用时数、使用单位、姓名等。

维修记录应记载维修的日期、参加维修的人员,维修的内容概要,另部件更换情况以及维修经费的数

目等资料。上述两方面的资料应每学期存档一次。

  第十一条 为了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各单位必须建立对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定

期校验和标定制度。对精密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要采取维修措施,设法恢复到应有的良好工作状

态。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如果确有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时,应

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

评价表》的考核范围,考核以下内容:

  1、有效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时间)

  2、完成的科研课题及成果数

  3、人才培养数

  4、贵重仪器功能利用和开发数

  5、服务收入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实验室设备处主持,经检查核实后,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对于效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将收回仪器

另行安排。

  第六章 维修

  第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立足于自力更生,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专门承担维修任务的高、中、初级技

术人员组成的维修队伍,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提高维修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实验室及本单位负

责人,进行检查,分析原因,并书面报告实验室设备处。

  第七章 报废

  第十七条 如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

时报废,收回残值。报废的具体工作应按照《南开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现行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规定的为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室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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