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剧毒化学品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理工科单位:
为落实《市教委关于开展剧毒化学品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安〔201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狠抓责任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1. 各单位务必要求每间实验室严格对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见附件1),对所有化学试剂进行逐一梳理排查,对排查出的剧毒化学品由学院(或直属研究机构)统一登记(附件2 剧毒化学品统计表),封存,单独妥善保管(双人、双锁管理),并注明剧毒化学品来源情况。
2. 如经认真排查,本单位确无剧毒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签订《无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承诺书》(见附件3)。
3. 对因年代久远不能确认品名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各单位统一登记,待市教委通知,集中处置。
4. 4月27日下班前,各单位务必将本单位《无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承诺书》(电子版和纸质版)或《剧毒化学品统计表》(纸质版)报送实验室设备处。
5. 各单位排查出的剧毒化学品和发现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要随时上报,凡迟报、漏报和瞒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6. 今后如再出现未备案的剧毒化学品,或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